那麽這兩個罪名之間有什麽聯系和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和適用呢?
壹、兩罪的淵源和現實沖突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行為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情節嚴重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罪名是2015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本罪的目的是有效切斷網絡犯罪的利益鏈條,通過懲治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解決各種傳統犯罪向互聯網遷移和分工打擊網絡犯罪帶來的困難。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而代為掩飾、轉移、購買、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6年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對這壹罪名進行了修訂,並在2007年5月、6月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予以明確。
單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無關。為什麽兩罪會在“破卡”行動中交叉?主要表現在提供資金賬戶、支付結算服務等行為。最高法2015年5月29日發布的《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索取犯罪所得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采取窩藏、轉移、代購、代售以外的方法,為他人居間、出售、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移財產的,
2016 12 19兩高壹高出臺《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行為人在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所得及其產生的收入的情況下,重復使用或者使用多張信用卡以及以非本人身份證件開立的資金支付結算賬戶的, 或者多次采用遮擋攝像頭、偽裝等非正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或者提取現金,或者為他人提供信用卡、以非本人身份證明開立的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幫助他人轉賬、套現或者提取現金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6月,兩高壹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再次明確,行為人多次使用或者利用多個非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上支付接口,幫助他人轉賬、套現、提現,以掩飾、隱瞞所得和犯罪事實。通過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發現,幫助信披罪和掩飾、隱瞞犯罪在打擊提供銀行賬戶和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方面存在重疊和競合,以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對兩罪的適用存在壹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