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壹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蓋章,即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調解六個月後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因此沒有針對調解協議的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調解書被依法撤銷前,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