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再審嗎?
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
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期限不變,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上述條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沒有傳票而缺席審判;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只要符合以上壹項,就可以申請再審。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