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判決兩年未執行怎麽辦?壹是可以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啟動執行程序後,妳需要主動向執行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各有關單位和個人無故推諉、拒絕或者阻礙執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第壹步: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中止或者中斷。法院會在收到妳的申請後六個月內執行。第二步: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責成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第三步:調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必須處理。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價格(但不會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