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騙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婚姻詐騙是指以結婚為誘餌,騙取對方錢財,或者以欺騙手段訂立可撤銷婚姻的行為。在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對於婚姻詐騙罪實際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如果涉嫌騙取他人財物,涉及數額較大,則構成詐騙罪。所以騙婚罪的立案標準是騙婚財物價值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可以立案。
婚內詐騙犯罪的司法實踐如下:
1.從犯罪故意發生的時間來看,婚姻騙財犯罪往往發生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罪是婚姻詐騙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2.在客觀行為上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後,將該財物用於個人揮霍。行為人為了掩蓋詐騙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有時會在被害人身上花壹小筆錢,但這筆錢實質上仍由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3.從被騙財物的歸屬來看,被騙財物是壹方婚前的財物或與被害人有關的其他人的財物,而不是婚姻關系確立後夫妻雙方的財物;
4.犯罪發生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對該犯罪提起公訴,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