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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強奸的區別

第壹,嫖娼和強奸的區別

1.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賣淫不屬於強奸罪,但違反了治安處罰辦法,需要處以15日以下拘留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利用職權、隸屬關系,脅迫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二、提供賣淫和嫖娼場所判多久?

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拘留,並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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