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不同。
(1)民法消滅時效的依據是壹般法。
(2)票據時效以票據法為基礎,票據法是壹部特殊的民法。
因此,票據時效是特別法規定的壹種消滅時效。需要註意的是,票據時效只是票據權利消滅的時效,而不是票據法上的權利消滅時效,票據法上只規定了票據權利的時效,而沒有具體規定票據法上其他權利的消滅時效,如利益返還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因此,票據法上的權利消滅時效。
2.適用對象不同。
(1)相對消滅時效,特別時效僅適用於其所列債權債務,壹般時效適用於除特別時效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
(2)票據時效僅適用於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進壹步區分不同的票據債務人。除票據關系外,不適用於其他權利義務,即使《票據法》規定了某些權利義務,如票據基礎關系中的債權債務,也不適用於票據時效。
3.時效期限不同。
(1)相對消滅時效,壹般時效期間為2年,特殊時效期間為1年。期間的計算沒有特別規定,壹般適用於“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
(2)《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時效,區分不同的票據債務人,分別規定2年、6個月、3個月等不同的期間,並特別規定不同的起算期間,例如,自出票日起算,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時效是指持票人能夠有效行使票據權利的期間。這裏“票據權利的行使”是廣義的解釋,不僅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還包括請求承兌和請求拒絕證書。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也就是說不需要還錢了。
票據權利的限制主要是指權利的消滅,不能中止。
1.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也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權利就消失了。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3個月。
民法上的時效主要是指訴訟時效,分為1年、2年、3年、4年,各有具體情況,中斷也可以中止。
綜上所述,票據時效是指持票人能夠有效行使票據權利的期間。這裏“票據權利的行使”是廣義的解釋,不僅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還包括請求承兌和請求拒絕證書。廣義的票據限制還應包括行使票據權利的限制和保全票據權利的限制。壹定期限後,票據權利人未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不能對特定票據債務人有效行使相應的請求權,票據債務人當然要拒絕其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