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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破產財產分配過程的法律規定

破產財產分配程序的法律規定如下: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2、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年底壹次性分配,也可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

3.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已實現財產和未實現財產的壹般類別和總值;

(二)債權清償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金額,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及計算依據。企業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應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三)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四)破產分配的方式和時間;

(5)未來可收回財產的追加分配說明。

4.破產財產的分配範圍:指包含在破產財產中的債權。其債權分配是為了讓債權人實現自己的債權。

5.其他:

(1)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清算組應當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可以提存或者變賣,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告。債權人在接到債權通知後壹個月或者清算組發出債權通知後兩個月仍主張債權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綜上,破產財產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破產財產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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