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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意義是什麽?

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所謂相關機關,壹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而專業人士壹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在經濟破產的情況下,處理如何清償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即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破產的概念是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宣告破產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

為了區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壹般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頒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的會計原則與常規會計有很大不同,破產清算的會計方法也必然與常規會計不同。國家沒有破產清算會計的相關會計準則,主要是財政部1997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但是,在會計實務中仍存在壹些問題需要解決。

清算組可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中基礎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在實際操作中,我感覺《暫行規定》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並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增加壹些會計科目。

1.增設“用作抵押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被宣告破產前發生的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金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抵押物價值超過登記確認的債務金額的,不在“用作抵押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在普通資產相關科目核算。

2.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對破產企業擁有和使用的他人財產進行反映和核算,但該財產的產權不屬於破產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條例》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寄售、借用、保管、租賃等法律關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是破產財產,應由財產所有人收回。同時,破產條例還規定,破產宣告後,由於清算組的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財產所有人有權獲得等值的賠償。因此,清算組應當設立相關備查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可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壹時不能變現,出現資金短缺,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在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保管、管理和變賣費用,因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這時候清算組就要對清算過程中產生的債務進行核算,這些債務不屬於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這兩個科目可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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