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凍結: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期限為兩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重新辦理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有價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等待凍結:法院執行時,法定優先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多項普通債權並存且財產充足時,按債權附著順序清償;財產不足時,按照破產參與分配制度,按債權比例分配。等待查封的債權人在首信中不應優於普通債權人。
賬戶凍結的法律影響:
1.對凍結賬戶資金使用的限制:賬戶被凍結後,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提取或支付賬戶內的資金;
2.對賬戶持有人信用的影響:賬戶被凍結可能會影響持有人的信用記錄,從而影響其未來的金融活動;
3.凍結期間的利息處理:即使賬戶被凍結,賬戶內的資金通常也會按原利率計算利息;
4.凍結賬戶的債務責任:凍結賬戶並不意味著持有人的債務責任消滅,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仍需償還;
5.凍結賬戶的解凍程序:賬戶凍結後,持有人應根據相關法律程序或制度要求進行解凍。
綜上所述,凍結賬戶時,公安機關可以凍結存款等財產六個月,凍結證券財產兩年,期滿可以申請續存。存款財產凍結不超過六個月,證券財產凍結不超過兩年。在等待凍結中,法院遵循債權法定優先原則,普通債權按照查封順序或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以保證第壹普通債權人的權益不受等待查封的債權人的影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訴訟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訴訟、仲裁期間,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