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產申請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然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部門申請註銷。
第二,破產清算組的成立
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置和分配。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三、什麽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進行清理債務或者進行重整。
企業申請破產,壹方面是為了梳理和計算外債,防止部分債權人的過激行為,另壹方面是為了爭取時間,尋找重新經營的機會。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並不壹定導致破產宣告。理論上,破產申請的提出通常被認為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袖手旁觀的權利,迫使債務人以其最大的清償能力公平、公正地清償債務。因此,只有當人民法院認為債務人具備破產宣告條件時,才能依法宣告破產,而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也正是從破產宣告時起,才真正進入實體破產程序,即破產清算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破產申請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然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向工商部門申請註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