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院發布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
三、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至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
第四,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可以決定成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五,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以及重整計劃的實施。
風險提示: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
申請破產重整的程序有哪些?企業申請破產重整,意味著經營者需要放棄壹些東西,但不是所有企業想破產重整都能獲得破產重整的機會。申請破產重整的企業在重整過程中遇到了許多麻煩。破產重整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和破產和解制度構成了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這三個系統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破產清算是指按照破產程序對被宣告破產的企業進行清算,旨在立即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的企業消亡。破產重整是為了債務人企業繼續存在,從而能夠清償債務,平衡債權人、投資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和債務人企業的利益,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彌補了和解制度的缺陷,體現了現代破產法預防破產的程序目的。我國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項制度,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可以依法進行轉換。
法律依據:
根據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