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將重整計劃草案同時提交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二條下列債權類型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按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壹)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人小組中設立小型債權人小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該組總債權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該重整計劃草案由該組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說明重整計劃草案,回答詢問。
第八十六條重整計劃草案經全體表決組通過後,重整計劃即獲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認可,終結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