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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燃氣設施罪的立案標準

破壞燃氣設施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刻意的心理態度;

2.切割、鉆孔、撬動、拆卸、調換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

3.因其行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

2.主體要件: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3.客體要件:客體是公安;

4.客觀要件:表現為利用各種方法破壞電、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在主體上,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在客體上,本罪侵犯了公共安全;

3.主觀上,犯罪是故意;

4.該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區別如下:

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故意犯罪,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會造成危害公眾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本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眾安全的嚴重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可避免輕信;

2.對犯罪結果的不同要求。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並且足以造成危害公眾安全的嚴重後果,不論嚴重後果是否實際發生,都構成犯罪,犯罪既遂。本罪要求有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綜上,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是危害社會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但根據犯罪動機的定義,故意行為是有壹定刑事責任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也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8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九條

破壞運輸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加重犯)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車輛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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