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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體的法律原則

商事主體類型的合法性

商事主體類型的合法化商事主體類型的合法化,是指在保證商事主體形式多樣性的基礎上,明確設定能夠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的組織形式,並由法律強制控制。非依法設立的不得享有商事主體資格,投資者不得隨意創設或變更法定類型以外的非典型或所謂“過渡”形式的商事主體,禁止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事主體存在。這意味著當事人只能在法律範圍內自由選擇創設或變更商事主體。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類型,將得不到法律認可和市場準入。

商事主體的法律內容

商事主體的內容合法,即商事能力合法,或者說實體標準合法。意味著商法強制執行各類商事組織的財產關系、活動規定和責任形式,禁止當事人創設非規範性的商事法律關系。根據世界各國商法,同壹類型的商事主體合法形成後,會有相同的財產歸屬關系、利潤分配關系、註冊資產規模、商事納稅標準和內部組織關系。

投資者只有完全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求,才能設立相應的經營主體,不得在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求的情況下,隨意創設或者變更財產關系和組織關系不規範的經營主體。比如法定的法律地位。在各種商事主體的基本法律形式中,法律地位的合法化有不同的法律程度。

商事主體內容的法定化,對於保障商事主體的統壹性、獨立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為交易相對人提供便利和保護,維護商事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典型的商事主體,它們在設立方式、註冊資本、內部治理機構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商事主體的法定公示

商事主體法定公示是指商法對商事組織公示方式和內容的強制性規定。並禁止當事人作出導致誤解的陳述。也就是說,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註銷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進行登記,而登記是法定的公示方式,以便第三方知曉。未經法律公示,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在我國,不僅規定了強制商事登記制度(我國公司法采用“準則”為主或為輔),而且由於不同的商事主體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還規定了“批準”和“許可”。商事主體內容合法後,不同的商事主體在內容上有不同的實體構成標準。

我國《公司法》也有關於公司主體公示的規定。壹方面,有利於國家對商業機構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另壹方面,也有利於保證商業機構自身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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