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和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律法規的決定》。
第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浦東改革創新實踐的需要,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制定浦東新區法規,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可以對浦東新區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與浦東新區法規制定相適應的立項、起草、審議等工作規則和制度安排,會同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集立法需求,對重要制度進行論證。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參與起草和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工作機制。
浦東新區的法規應分別報NPC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並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的情況。
第三條支持浦東新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對暫時沒有法律法規或明確規定的地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並按程序上報實施。
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實施和評估機制,及時提出將管理措施轉化為法律法規的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及時將探索管理措施形成的經驗和做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化下來。
第四條本市和浦東新區有關部門應當貫徹落實本決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和保障浦東新區改革開放實現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決定》,加強統籌協調。 著力推進制度開放,放大改革綜合效應,形成高水平保障浦東新區法治化的整體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