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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普遍優惠制的法律基礎是什麽?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普遍優惠制的法律基礎是什麽?

普遍優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部分產品的壹種普遍的、非歧視性的、非互惠的關稅制度。

普遍優惠制介紹:

普惠制普惠制是發展中國家經過長期鬥爭取得的成功成果。1968第二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通過了壹項建立普惠制的決議。1971 7月,歐洲共同市場首先制定普惠制方案並開始實施。隨後,28個國家相繼實施普惠制,其中包括22個市場經濟國家和6個計劃經濟國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有170多個。由於歐盟作為壹個國家集團給予相同的普惠制方案,世界上共有65,438+06個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主要原則是普遍性、非歧視性和非互惠性。

目標是擴大發展中國家向工業化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外匯收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加快其經濟增長。根據大多數給惠國的規定,享受普惠制需有受惠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簽署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有資格享受普惠制待遇:

1,原產地標準

所有商品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完全原產地”,即商品完全由受惠國生產或制造,不使用任何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另壹類是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生產的產品。

從普惠制的角度來看,為了享受普惠制關稅,受惠國出口的貨物必須在受惠國生產制造,所使用的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必須經過充分加工,使這些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經過實質性改變或滿足給惠國提出的其他條件。

2、貨物應符合直接運輸的原則。

也就是說,出口商品不僅要在受惠國生產或制造,還要從受惠國直接運輸到給惠國。

那些經過過境國的人必須處於過境國的海關監管之下,而不是被投入當地市場出售或交付當地使用,更不用說在那裏進行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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