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無房產證房屋應註意的事項
存在銷售合同無效的風險。如果賣方想出售未取得兩證的房屋,第壹個法律障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出賣人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該房地產不得轉讓。因此,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出售房屋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如發生爭議時出賣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同時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置換、繼承、出租等活動。
現實中,沒有兩證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房屋竣工之前沒有辦法判斷房屋的質量,必然會給二手房的交付留下質量隱患。沒有兩證的二手房買賣不能提前登記,這就給賣方出售壹房二廳留下了漏洞。壹旦房價上漲,違約成本過低,賣家很可能會把房子賣給別人。還有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風險:不能交房、不能按時交房、質量缺陷等。無法設定抵押、質押等權利,購房者無法通過抵押獲得貸款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如果因項目違規開發無法取得房產證,購房者購買的房屋就有被強制拆遷或拍賣的風險。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無法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
法院可以拍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嗎?
1.法院也可以拍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子。
2.拍賣前,法院應當告知競買人該房屋無房產證的事實及法律風險。如果競買人願意承擔,可以參與競拍。競標成功後,法院按現狀將房屋交付給買方。買受人應負責辦理房產證。不能處理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3.壹個競拍者可以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競拍房子。房屋不符合初始登記條件的,後續產權登記事宜由買受人或承辦人負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協助執行文件基礎上無證房產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2、被執行人辦理了房屋初始登記的處置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處置,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符合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在處置後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指定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買受人或者抵押權人辦理完相關手續並符合初始登記條件後,根據《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房屋不符合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按現狀處理,即處置前公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現狀,由買受人或抵押權人根據房屋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抵押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