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7條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158條起訴方式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159條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以簡易方式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160條獨立審判和審判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第161條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62條小額索賠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判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0%的,實行壹審終審。
第壹百六十三條進入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壹般來說,獨任審判不僅適用於簡易程序,民事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的情況也很少見。即使是法官自己壹個人審判,法官也會對審判結果負法律責任,所以無論是哪種審判形式,都不會影響法院最終的審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