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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三倍賠償的法理基礎

消費欺詐三倍賠償的規定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其他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的服務的三倍賠償,這是基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的規定。

1.消費欺詐三倍賠償的規定是什麽?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消費者在權益受損後能否獲得三倍賠償,取決於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只有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才能要求經營者支付三倍以上的賠償金。《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了具體的欺詐行為。這裏用案例說明經營者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

欺詐性銷售行為的要素包括:

1,詐騙犯

(1)詐騙者的詐騙意圖

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欺騙他人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騙人陷入錯誤的認識,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2)欺詐者的欺詐行為

欺詐是指欺詐者在其語言、言語或活動中隱瞞事實,並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即使受騙人陷入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仍捏造事實、改變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欺詐有兩種表現形式:作為和不作為。

2.被欺騙的人

被騙者的錯誤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是因為詐騙者的詐騙。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

受騙者錯誤地表達了自己的意願。如果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因為欺詐而作出的,則不構成欺詐。這說明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二、房屋買賣詐騙有哪些?

房屋租賃和銷售機構的欺詐行為

1.以欺詐手段截留客戶資金,非法占有或用於投資、放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購房者繳納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款等。打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借貸等風險較大的項目,獲取中短期利益。壹旦“拆東墻補西墻”的運作模式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損失。

2.中介公司指使員工等人冒充買家,與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將房屋過戶到虛假買家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非法獲利。

3.以給購房人辦理銀行貸款為契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利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據為己有。

4.宣傳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定金。

在日常生活中,保護消費者權益非常重要。如果壹些人在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作弊,他們需要受到懲罰。這裏的處罰主要是指按照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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