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壹般是指手段惡劣,反復煽動,全國公憤;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和尊嚴;導致大量少數民族成員逃往國外,並產生影響民族團結和平等其他後果。
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方式公開引誘、鼓動群眾的行為。其目的是在種族群體中激起仇恨和歧視。“民族歧視”是指基於民族血統、歷史、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對各民族平等地位的相互排斥、限制和損害。情節嚴重的”,特指采用侮辱、造謠手段等煽動手段惡劣的;多次煽動;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或者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出版物中含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