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其生產的某壹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改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內容
1目的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管理。
3責任
3.1總經理負責本系統的管理。
3.2供銷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
4工作程序
4.1關於不安全食品的規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已經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包括:
(壹)造成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造成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三)含有可能對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成分但未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標註,或者標註不完整、不清楚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類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等級分為三級:
(壹)壹類召回:對已經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甚至死亡,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級召回:對已經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程度壹般或者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對已經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程度輕微,或者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4.3.1第壹類召回在1日內,第二類召回在2日內,第三類召回在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3日內,並通知相關銷售者停止銷售,消費者停止消費。
4.3.2自確認該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壹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4.3.3自實施召回之日起,每3天進行壹級召回,每7天進行二級召回,每15天進行三級召回,並通過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報送食品召回進展報告。
4.4召回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a)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產;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
(3)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原因、可能影響的人群、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機構、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範圍和期限;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後食品的處理措施。
4.5召回產品的處置
不安全的食品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銷毀。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情況應當詳細記錄,並向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報告,由市級質監部門受理。
5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