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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刻不容緩!

正確答案(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2)合夥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買賣合同和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雖然合夥人甲、乙、丙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但該約定對善意第三人(果農、銀行)無效,故水果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均有效。

(3)合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貨車抵押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未生效,銀行在其債權未清償時不能主張對貨車的抵押。根據擔保法律制度,抵押人以車輛作為抵押物的,應當在車輛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夥企業雖以貨車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上述規定,貨車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此外,抵押權的行使是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銀行不能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對被抵押的貨車行使抵押權。

(四)合夥銀行的債權人趙某、錢某同時對合夥企業行使債權的,按照合夥企業的財產比例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首先,銀行與合夥企業之間的貨車抵押合同尚未生效,這就決定了銀行對合夥企業的債權是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第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先行清償債務;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提示:本問題(4)中涉及《擔保法》的相關內容。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通過這個問題,建議妳關註壹下企業法和其他法律結合的綜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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