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民法中的案例B是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B所屬的村民委員會指定其哥哥A為B的監護人,並通知了A,A不同意也不否認。A被告知做監護人十天後,B和鄰居家小孩打架,結果損失400元。鄰居孩子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B賠償損失。法院通知A某出庭,A某拒絕出庭。同時,法院拒絕接受村委會的任命。法院審理後,決定撤銷原村委會的任命,同時任命B的姐姐丁為監護人。因此,在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丁對這壹事件沒有責任。甲方在指定乙方為監護人時,雖然不同意指定,但也提出了訴訟,這件事甲方應該負責。b的爺爺奶奶不應該承擔責任。請針對以上案例作出案例分析報告(包括對案件的簡要描述,指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及其法律適用,從案件所涉及的法學理論角度進行分析)。案例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廬縣街道公園山路53號壹樓,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間對面的房間。2004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某見鑰匙插在被害人董某的房門上,即起惡念,持刀開門進入被害人董某的出租房內。被告人李持刀挾持董,要求其交出現金。被害人董從辦公桌抽屜內的袋子中取出現金100元,交給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嫌錢少,將現金65438000元扔回抽屜。同時提出與被害人董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和強烈反抗。期間,被告人李將被害人董的上肢咬傷(表皮輕傷)。後被害人董虛假承諾下午到其租住的房屋與被告人李某發生性關系,被告人李某停止暴力行為。被告人李回到其租住的房屋,向被害人董出示500元現金,並要求其不要報警後返回其租住的房屋。被害人董見被告人李某回到自己房間,撥打“110”報警,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請針對以上案例作出案例分析報告(包括對案件的簡要描述,指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及其法律適用,從案件所涉及的法學理論角度進行分析)。案例三:民事訴訟法案例和杜某是夫妻。他們住在A市城關區無線電廠的家屬樓裏,但在老家B的郊區有6套房子,他們的大兒子李明就住在那裏。1996李春和他的妻子死於車禍。老人的大女兒李梅已經結婚,住在嘉城。老人的二兒子李可(17歲),1998考入B市某大學。因為大學離李明的住處很近,李可要求李明的妻子張莉騰出她父母的壹間空房給她自己住。張莉說:“李明因犯罪被判五年徒刑。他不在家,不能自己做主;且四間已出租給方、劉,租期未滿。”為此,李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遺產。某法院受理此案後,在審理中發現,除李明和李可外,還有兩位繼承人,老人的大女兒李梅和二女兒李娜。被法院告知後,李梅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不參與訴訟;李娜既沒有明確棄權,也沒有參與訴訟。法院第壹次開庭審理後,案外人於某地找到法院,稱李明夫婦現在居住的6間房是用死者李春的資金在1948購買的,他們擁有壹半產權,並提交了購買時他們簽署的房契。請對上述案件作出案例分析報告(包括案件簡要說明,指出案件焦點及其法律適用,從民事訴訟法理論角度分析案件當事人)。
上一篇:欠薪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下一篇:如何讓自己的賬戶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