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合並,即壹家企業吸收另壹家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
(2)新企業合並,即幾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並重組為壹家新企業,原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申請註銷資質證書,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質;
(3)企業合並(吸收合並和新合並),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申請資質註銷後,被合並企業可取得有效期為1年的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記註銷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為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交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並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相關資質;
(四)企業全資子公司之間重組分立,即因業務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者在所有全資子公司之間,轉移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在不增加資質總量的情況下,整體或者部分轉移企業申請的資質;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多家國有企業轉讓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企業申請資質轉讓,不增加資質總量;
(6)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註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質;
在重組、合並、分立等過程中。,涉案企業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經資質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向資質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築工程企業重組、合並、分立,企業申請資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