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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的演變

眾所周知,在羅馬法中,對後世影響最深遠的是民法,現代企業法人制度的最初雛形就隱藏在其中。當時羅馬帝國已經在地中海地區取得了霸權。在陸地上,隨著領土的擴張,越來越多的外國人被置於羅馬帝國的統治之下。手工業的發展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基礎;許多港口出現了大型工業城市,羅馬帝國不再是壹個純粹的農業國。奴隸主的興趣轉向了商業,出現了由高利貸者組成的“騎士”階層。這種狀況使得原有的帶有強烈民族狹隘性和形式主義色彩的民法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於是,在吸收外國法的基礎上,誕生了適用於全體人民,以調整經濟關系為重點的萬民法。由於當時的社會經濟關系中有許多商品經濟的因素,所以民法中的許多規定都是關於商業交換、商品生產和運輸的法律規範。其中,關於法人和合同制度的規定屬於商法範疇,是企業法人的原始起源。

羅馬法時期的法人制度起源於對公共法人的確認,壹直依附於公共法人而存在。最初存在於羅馬社會的團體主要針對政治和宗教。雖然也有壹些商業集團與之共存,並且被公認為具有真正的人格,但並不被公認為具有財產權。參加該團體的成員是財產的所有者,可以將該團體視為初級合夥組織。進入帝國時期後,羅馬法關於法人的規定開始豐富。私人法人團體擁有自己的財產,其成員的其他財產相互分離。壹切交易和訴訟活動均由私人法人代表進行,法人破產不影響其成員。到公元3世紀,財團法人也被法律承認。

根據羅馬法的規定,根據法人基礎的不同,法人可以分為兩類: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法人主體有三種:壹種是國家,以國庫的名義建立公法關系;二是地方行政區域;第三種是壹般群體。根據協會的利益和宗旨,可以分為公益性組織和以成員私人利益為目的的協會。後壹個

成為後世企業法人最直接的來源。因為羅馬帝國的立法者采納了“法人擬制說”的觀點,只承認法人有權利能力,沒有行為能力。法人依法享有財產權,法人的財產屬於團體本身,不屬於成員;法人可以享有遺囑財產和信托財產;也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人有權簽訂合同;法人享有的股份可以轉讓。

和近代壹樣,在羅馬時代,法人的設立必須得到國家的承認,而特許經營和標準化是法人設立的兩個原則。法人的成立必須有物質基礎,要麽是人的集合,要麽是財產的集合;法人團體中的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組織上看,法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內部機構,管理自己,不受國家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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