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行政法規的解釋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解釋行政法規: (壹)行政法規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二)行政法規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行政法規適用依據的。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制定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國務院提出對行政法規進行解釋的請求。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要求國務院法制機構對行政工作中行政法規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