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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企業合並糾紛適用哪些法律管轄

法律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企業兼並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0-35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6條明確了企業有合資、兼並的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企業合並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並協議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企業合並協議不生效。但是,當事人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辦理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合並協議有效。

第三十壹條企業被吸收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合並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企業吸收合並時,應當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企業被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並方的,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並企業的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新設立的企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新設立的被合並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企業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應當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並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並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責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通過收購控制企業的,被控制企業的債務仍由被控制企業自行承擔。但被控制企業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廢債務而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制企業的債務由控股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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