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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目的是什麽?

環境信息公開,從公開主體來看,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作或獲取的環境信息公開,以及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形成的與環境影響相關的信息公開。企事業單位實行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依據是《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六條,以及原國家環保總局2008年頒布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環保部2013發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我監測和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設立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專章,主要是鼓勵企業主動公開。要求強制公開的企業環境信息非常有限,只有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重汙染企業,才要求公開其環境行為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和總量、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等。《國家重點監測企業自我監測及信息披露辦法(試行)》對企業自我監測的內容、頻次、保障措施、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目前,90%以上的國控企業公布了四項主要汙染物的自我監測信息,1/3以上公布了各項指標的監測數據。

近年來,企事業單位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取得了壹些成績,但在實施中也存在壹些困難和問題。首先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清潔生產促進法》只對“雙超”企業提出了強制公開排汙信息的要求,對不屬於“雙超”的其他重點排汙單位或不如實公開排汙信息的重點排汙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手段。其次,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壹些企事業單位存在環境信息特別是排汙數據公開不準確、環境信息公開不真實不及時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等問題。

新《環境保護法》提出通過專章全面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其中第55條和第62條規定了重點排汙單位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相關要求和責任。出臺《辦法》有必要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公開。

壹是貫徹新環保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客觀要求。

二是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

第三,鼓勵企業自覺改善環境績效的有效措施。

第四,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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