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企業來說,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訴訟屬於壹種服務,可以納入管理費-服務費賬戶進行核算。如果是壹般納稅人取得的服務費專用發票,也要確認相應的進項稅。條目是,
借:管理費-訴訟服務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款:應付賬款等。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參加訴訟的訴訟費應納入“管理費用”核算,敗訴時支付給對方的賠償金是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費用,應納入“營業外支出”核算。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費用。或應由企業統壹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部門員工工資、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失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費、代理費、咨詢費(含咨詢費)、律師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等等。職工教育費用、研發費用、排汙費、存貨損失或收益(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各種收入和費用。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入、罰款凈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罰款。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辦法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