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具體到“門口牽手”這件事,攝影師街拍導致當事人隱私泄露,在網上傳播的行為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換句話說,當事人的行為雖然惡心,但拍攝者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街頭攝影是壹種藝術形式,通常用來記錄壹些城市的人文環境,甚至被視為壹種時尚和潮流。但現在隨著短視頻平臺的興起,街拍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商業化。壹些陳腐的街頭節拍正逐漸毀掉他們的名聲。比如有人打著街拍的幌子拍照,惡心。
其實早在2065438+2009年7月,太古裏多個顯眼的路口就豎起了廣告牌,上面寫著“禁止未經授權的拍照/拍攝”,提醒路人“提高防範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同時,如果要進行商業拍攝或者帶三腳架,還需要辦理拍攝許可證。
對於街拍者來說,雖然懲惡揚善的戲碼深受群眾喜愛,但街拍需要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進行。
畢竟這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合法權益。我不確定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能會被某個地方的攝像頭拍到,不管是不是自願的。
註意,以下拍攝不構成侵權。
根據《民法典》第1020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進行: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總結起來就是四個字:公共利益。為了教學科研,報道新聞,執行公務,展示特定環境等。,不需要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