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終局裁決後裁決生效嗎?
1.勞動仲裁最終裁決後,裁決不壹定生效。只有下列情況才能使裁決生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爭議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不願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決生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什麽情況下職工和單位可以提出撤銷獎勵的要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遇到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的情況,可以先依法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在支付請求不被接受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在提出仲裁請求前收集所有對自己有利的相關材料。這是因為追索勞動報酬的糾紛,適用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