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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訴電話12348

“12348”是市、區縣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會公眾的法律咨詢專用電話。接受群眾法律咨詢,配合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反映群眾法律需求信息,引導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維護貧困弱勢當事人合法權益、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短號中的“48”取“司法”的諧音,意為尋求法律服務,尋求司法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

12348法律服務電話是司法行政部門利用專用電話線和電信網絡,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和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為群眾和社會組織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的壹種形式。“12348”法律服務電話工作職責,主要是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知識;實行內部聯動,做好上門服務;溝通外部信息,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加強區域合作,做好職能部門間的協調聯動;做好快速反應,防止糾紛激化;遵守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當好黨政工作人員;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16000148”法律服務電話更名為“12348”法律咨詢電話,推出全國統壹服務號碼“12348”,並入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詢熱線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同時進行了擴容。

12348法律援助條件

(壹)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根據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確定。具體標準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標準金額為準。

(二)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

(三)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是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取得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自然災害期間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證明。

(4)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無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辦案程序》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終止: (壹)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審理依法終止或者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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