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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掃漏會找到顧客嗎?

許多超市已經開始了“自助結賬”服務。

無需排隊,快速結賬

省時又方便

深受顧客歡迎

但與此同時,幸運的公民個人。

企圖占這個“小便宜”

最終是損人不利己。

近日,桐廬法院判決了壹起盜竊案。被告人利用超市“自助結賬”平臺故意刷單,分6次從超市取走6件未結算商品,價值100元。

嘗到了“甜頭”,貪婪就萌芽了。

潘大姐和老公在杭州打工多年。平時壹些生活用品都是潘姐在附近超市購買的。2020年6月,超市新設自助結賬服務。潘姐來超市購物,經常用這個平臺掃碼自助結賬。通常會有工作人員指導操作。經過幾次操作,潘姐發現超市工作人員忙得顧不上的時候,沒有人發現他們故意漏貨。嘗到“甜頭”後,她開始有了貪念。

每次逛街都“帶”壹個。

而且價值也不大。

從2020年7月開始,每次潘姐去超市購物,收銀臺沒有工作人員的時候,她都會做同樣的事情。有時故意在掃碼口晃動商品,假裝已經掃碼;有時候掃描過的商品堆在沒掃描的商品上,然後作為掃描過的商品裝進袋子裏,運出去。從7月份到9月份,通過這種“夾帶”的方式,她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內進行了6次盜竊,每次購物都攜帶壹件物品,基本都是雞精、蔬菜、豆腐幹、掛面等價值不大的商品。後來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報了警。

吃穿不愁,就為了小便宜。

潘姐和老公都有工作,加起來工資也不低。兒子已經上大學,衣食無憂。為什麽要偷東西?

對此,潘姐表示後悔:“我現在後悔自己的行為。我父母是老實的農民,孩子在上大學。我的行為給我的家庭和孩子造成了很壞的影響。為了壹點小便宜違法真的不值得。我再也不會做這樣的事了。”

事發後,潘大姐後悔不已,並積極賠償超市損失,取得諒解。

結合潘大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桐廬法院認定被告人潘大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壹千元。

法官提醒道

不要以小惡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為“多次盜竊”,可以涉嫌盜竊罪。潘因為偷了幾包小商品惹上了大麻煩。她的經歷告訴我們,占小便宜的心理不可或缺,法治意識不能丟。屢次小偷小摸不僅是道德問題,還可能觸犯法律,壹定要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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