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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不及時,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未繳納社保的員工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如果這些職工的工資、薪金已經依法申報,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無論是否繳納了社保,都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不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就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應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但未發工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的屬性,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未實際繳納的社保費用能否稅前扣除上面介紹了。無論是員工的工資還是社保費用,都是需要繳納的憑證,這樣企業所得稅才能在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否則無法扣除。更多財稅方面的精彩內容請關註本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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