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體性:(1)現金收入經營企業的現金收入應於當日存入銀行。當天存入確實有困難的,應當於次日存入銀行。(二)現金支付管理企業必須在下列支付範圍內支付現金:(1)職工工資和各種工資性津貼。(二)國家規定的個人勞務報酬等其他費用。(3)支付給個人的獎金。(4)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6)轉賬結算起點以下單位之間零星費用的支付。(7)確定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企業和其他單位的經濟業務,除上述規定範圍內的現金結算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三)庫存現金的管理庫存現金是指留在企業出納處的現金。壹般情況下,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會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的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離銀行的遠近核定。限額壹般根據企業3至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現金確定。距離銀行機構較遠或交通不便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但最長不超過15天。超過限額的現金必須按規定及時送交銀行。因情況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方可調整庫存現金限額。(四)現金出納業務流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實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人員不應負責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以及審計和會計檔案的保管。現金收付前,應認真審查收付憑證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是否有主管人員簽名和經辦人員、證明人員簽名,不符合程序的,應拒絕收付。原則上,現金支出僅限於小額資金、工資和其他必須以現金支付的款項,其他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支票和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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