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本罪。起訴標準為造成債權人或者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起訴。
2.刑法第162-1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條:“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二)為逃避依法追究,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3.刑法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產罪1。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2.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以其他方式轉移或者處分財產”壹般是指無償轉移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放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