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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新規定

國家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和完善,從統壹使用河南省上壹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喪葬費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充分顯示了制度的社會公平價值取向。

2021和1(含)後因病死亡的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政策較以往有較大變化。

壹是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被保險人死亡時上壹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二、養老金標準按下列方法確定:

(壹)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以死亡時上壹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其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繳費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繳費年限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繳費年限為6個月;

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繳費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繳費1年,繳費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按照30年計算,繳費月數最長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休職工),以死亡時上壹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繳費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職工相同)。本人每次領取基礎養老金1年,減少1個月,最低繳費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計算到當月。

三、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額之和(靈活就業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以個人身份計入個人賬戶)。

四是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在最後壹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領取,最後壹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實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支付遺屬待遇。死亡退休人員遺屬領取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地點。

五、被保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其遺屬選擇其中之壹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6.被保險人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死亡時間,其遺屬可以享受遺屬待遇。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險人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領取的遺屬撫恤金。

新政策實施後,無論是參保單位還是參保人,都有壹個學習和理解的過程。尤其是壹些繳費基數較高,退休待遇較高的群體,更需要學習和適應。妳如何看待這項政策的改變?請在討論中留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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