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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有執法權嗎?

保安沒有執法權。

執法權來源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不同效力等級的規範性文件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這些規定包括: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關於保安員履行職責可以采取的措施,2020年10月29日國務院修訂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保安服務中,保安員為了履行保安服務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的證件,登記進出的車輛、物品;(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同時,上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其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結合上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保安員履行職責可以采取的措施僅限於巡查、巡邏、安全檢查、制止違法犯罪、無效時報警。該規定沒有賦予保安員執法權,同時規定了保安員禁止采取的措施。保安員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遇到糾紛或者爭議,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不得侮辱、毆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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