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二。《刑法》第六十四條解讀
犯罪物品的處理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壹律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非法所得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壹切財物,包括金錢或物品。所謂追繳,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強制收歸國有。責令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已經使用、揮霍或者銷毀其非法所得的,還應當責令其按照非法所得財物的價值予以退賠。
(二)追繳、退還的違法所得屬於被害人的,應當及時返還。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毀損或者不復存在的,應當折價退還。
(三)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保存或者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淫穢物品等。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是指犯罪分子為進行犯罪活動所擁有的貨幣和物品。
(四)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即最終結案的單位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判決主文應當載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其中,應當註明判決前已經返還被害人的財產。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非法占有、處分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