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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解析:醫療機構是指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療養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類專業疾病預防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院(站)、婦幼保健。本項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根據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包括政府指導價和供需雙方按規定協商確定的價格),為醫療患者提供的列入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國家標準的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的衛生防疫檢疫服務。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是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其自產自用制劑三年內免征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將恢復征稅。

五、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占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門診部等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和房屋免征契稅。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及其配套設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免征營業稅: (壹)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三)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五)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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