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其自產自用制劑三年內免征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將恢復征稅。
五、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占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門診部等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和房屋免征契稅。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及其配套設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免征營業稅: (壹)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三)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五)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