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夠證明訴訟當事人主體資格的信息。包括: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工商企業信用網絡註冊信息。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委托書必須載明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3.能夠證明索賠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及相關文件、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合同旅行過程中產生的發貨、提貨、托運、運輸、驗收、發票、費用結算憑證等單據及相關財務賬目。
4.涉及損害賠償的,應當提交損失金額的依據及相關證明。上述證據材料在立案時只提交復印件,開庭時核對原件。
合同糾紛訴訟中的註意事項:
(1)訴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壹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壹種,是指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120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