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有1、申請2、審查3、登記。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序包括第壹階段: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階段:防禦階段。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第三階段:審判階段。這壹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壹條,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二)結婚證;(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載明雙方離婚的原因、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等內容。協議內容應當註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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