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規,在前進方向保持在道路的右側。司機不允許離開車輛,如果妨礙交通,必須迅速離開。車輛未停穩前,不得開門上下車,開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在有人行道護欄、人行橫道和施工工地的路段停車,但施工車輛除外。在距上述地點20米範圍內的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路段禁止停車;公交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不準停靠其他車輛: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停靠站外;機動車在夜間或者遇有風、雨、雪、霧時,必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對違反上述規定,以及未來法律和配套法規對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的,執勤交警應當當場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所以規定了相對較輕的口頭警告處罰,是因為車輛違法停車本身危害不大,主要是影響道路通行。責令當事人立即離開,可以消除違法狀態,達到執法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