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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投資協議是否有效?

在受托人為自己投資理財的過程中,很多朋友會被受托人承諾彌補損失的話語所吸引,但我們都知道,所有的投資都是有風險的,而受托人的保底承諾是否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壹直是眾說紛紜。

1.什麽是委托理財?

委托理財是客戶通過證券市場委托他人管理和運作客戶資產,從而為客戶帶來投資收益的壹種投資方式。

第二,委托理財合同中的擔保條款是否有效。

通過案例檢索,筆者選取了深圳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幾個案例進行分析。

(1)擔保條款無效1。案號:(2021)粵0304民初第24820號。

裁判主旨:承諾彌補損失的擔保條款無效,但損失發生後,雙方經對賬後簽訂借條,借條確認的損失金額為654.38+0753萬元,經雙方核實對賬後形成。基於本案原被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約定、當事人的履約行為以及被告的非法經營行為,原告訴請被告承擔上述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案號:(2020)粵0304民初60637

裁判宗旨:委托投資理財也應遵循* * *利益共享,* * *風險承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擔保條款無效,雙方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對方,* * *承擔損失。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傾向於認為投資理財應當由利益享有,風險承擔,因此合同中約定的保障條款無效,但並不是說受托人不必承擔任何風險。受托人在和解後簽訂借條,承諾承擔損失的,法院也可以支持;如果沒有和解,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得失來劃分責任。

(2)保證條款有效。

1.案號:(2021)粵03民中28485號。

裁判主旨:保障條款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現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條款內容有效。

2.案號:(2021)粵03民中15781。

裁判目的:委托理財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保底條款,是雙方的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受托人不是特定金融機構的委托理財合同的擔保條款作出消極規定。故本院認定涉案委托理財協議項下的擔保條款有效,委托理財協議也有效。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傾向於認為保證條款應預見到簽訂合同的風險,因為其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且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故仍認為受托人需要依據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三、這種情況下委托投資人需要註意什麽?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交易的收益作出承諾或者賠償損失,但對於受托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者自然人沒有相關規定。

因此,在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協議後,如果發生損失,最好通過重新簽訂債權債務確認函來確認和固化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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