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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要素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指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由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或行政監察人

機構和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包括物質、行為和精神財富。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裁決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和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行政主體是行政職能的承擔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行政法律關系不對等,是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機關具有更優越的地位。但是,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具有更優越的地位,以制衡行政機關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更優越的地位。

(3)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相關法律規範預先規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壹個重要特征是主體之間不能相互約定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不能自由選擇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而是必須依據法律規範取得權利(職權)和承擔義務(責任),這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可以相互約定權利義務、協商變更權利義務是完全不同的。

(4)行政主體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往往是重疊的。行政主體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的重疊,通常意味著其權利(職權)或義務(責任)的雙重性。例如,稅收不僅是稅務機關的權利(權力),也是稅務機關的義務(責任)。維護公共秩序既是公安機關的權利(權力),也是公安機關的義務(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不能擅自轉讓或放棄自己的權利(權限),否則就是失職。

(5)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多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關按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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