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適用“另案處理”的指導意見
規則三。部分涉案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壹)依法需要移送管轄的;
(二)未成年人需要分開處理的;
(三)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不能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壹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壹並申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較為嚴重,另行處理較為適宜的;
(五)現有的涉嫌犯罪的證據暫時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標準的;
(六)其他更適合“另案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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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適用“另案處理”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對於下列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但公安機關應當在批準逮捕和起訴意見書上註明處理結果,並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相關說明材料的復印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壹)現有證據表明本案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已經計劃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終止偵查或者其他處理的;
(2)本案所涉犯罪行為已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生效,如不起訴決定、刑事判決等。
第八條?公安機關在申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批準逮捕、移送起訴意見書上註明“另案處理”,並將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連同本意見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壹並移送。
對於不批準另案處理的刑事案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壹律提請批準逮捕,或者偵查終結後將犯罪嫌疑人全部移送審查起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關於規範刑事案件適用“另案處理”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