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需要有海報、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行為人捏造、散布了壹些針對特定人的虛假事實,損害該公民的人格、名譽,且這些行為具有嚴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存在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誹謗他人使其精神失常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的情形。
只有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最高刑期為三年。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