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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後如何填寫戶籍所在地?

法律解析:戶口遷入後,填寫戶籍所在地。戶籍地是指我國戶口本的戶籍所在地,壹般指父母出生時的戶籍所在地,通常是戶口本的戶籍所在地。現戶籍所在地是指戶口本上標註的派出所所在地。如有遷移,以遷移為準。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是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和身份證上的地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級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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