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婚和任何形式的買賣婚姻,反對包辦婚姻,不允許幹涉他人婚姻自由和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第三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
前款規定只適用於男女都不是城鎮居民的農村少數民族公民。
提倡晚婚晚育。第四條訂婚不受法律保護,反對包辦、強迫訂婚。第五條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第六條不同民族的男女自願結婚,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幹涉。第七條男女雙方自願要求結婚或者離婚後自願要求復婚的,必須到街道辦事處、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員會依法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方可確立夫妻關系。
履行婚姻登記,確立夫妻關系後,有改革或保持民族傳統婚姻儀式的自由。但是我們不能用民族習俗代替婚姻登記。第八條婚姻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幹涉。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向人民法院、街道辦事處、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離婚。調解不成,必須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夫妻關系才能解除。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除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辦理離婚手續。第十條本規定適用於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的適用範圍應按照第3條的規定執行。
本改編沒有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違反本變通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民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規定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公布施行。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本變通規定的解釋權屬於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